2012 年法國 Poly Implant Prothèse(PIP)公司爆發以填充床墊的廉價工業硅膠取代應以醫療級硅膠制成之乳房填充物的黑心丑聞,其產品銷往 65 國,影響約 30 萬女性,顯示歐盟醫療器材管理體系出現漏洞。
為此,歐盟委員會著手進行法規管理的變革,歷經 5 年修訂,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 MDR; Regulation (EU) 2017/745)及體外診斷醫材法規(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 IVDR; Regulation (EU) 2017/746)終于在 2016 年發布最終草案,2017 年 3 月獲得歐盟成員國一致通過,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正式生效,并立即在歐盟成員國生效。
MDR 法規將取代醫療器材指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 MDD, 93/42/EEC)和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令(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Directive, AIMD, 90/385/EEC),將原先醫療器材指令整合、升級成法規(Regulation),借此提高對歐盟成員國的約束力。新法規大幅提升有關醫材認證的規范與限制,例如關于醫材分級便增加至超過 20 條規范,增加醫材追溯性、臨床試驗規范嚴謹度、臨床證據的掌握度與增加上市后的產品安全性與效能監督。
新法規的增修,較過去的指令主要有以下幾點的改變:
1. 醫療器材的定義與分級
MDR 擴大其涵蓋范圍下的醫材與主動式植入醫材,將非醫療用途醫材納入其中,例如非醫療用的瞳孔放大片、整型用的植入物、預測疾病用的醫療器材、驅動醫材設備軟件也都列入納管范圍,部分高風險的醫材在新分類中歸為 Class Ⅲ。
2. 體外診斷(in vitro diagnostics)設備分類的更新
MDR 移除了有關體外診斷(另立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Regulations,IVDR))、藥用產品、化妝品、食品、含有人或動物細胞或活組織之產品納入醫材的范圍。
3. 增強臨床評估與臨床證據監管
MDR 要求醫材制造商必須進行臨床性能(performance)研究,依器材風險等級提供其安全性及性能相稱的臨床證據,并收集、保留上市后的臨床資料,以持續評估產品的潛在安全風險。
屬 Class Ⅲ 醫材與植入物,若需進行實質相等性(substantially equivalent)比對也有更嚴格的規定,(1) 僅能與制造者自己生產的設備進行比對;(2) 欲與其他制造商的設備進行相等性比對,雙方必須先簽訂合約方可進行。
4. 提升產品對患者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使用唯一器材標識(UDI)系統識別和追蹤器材、歐盟醫療器材資料庫(EU medical devices database,EUDAMED)。MDR 明確規范醫材上市前除具備 CE 認證外,也應先在產品標簽上標示唯一器材標識(UDI),才允許在歐盟范圍內銷售。UDI 的使用可提高制造商和有關當局可追溯相關器材供應鏈的能力,同時促使存在安全風險的器材得到即時、高效率的召回。此外,EUDAMED 的設立將包含歐盟市場上所有產品的安全性和性能報告,并將部分訊息、資料向公眾公開。
5. 上市后監督系統
醫材制造商的上市后監督系統,必須包括上市后臨床追蹤指南(Post market clinical follow-up,PMCF),以更新的醫療器械的臨床評估、不良反應事件及安全相關資料,并不再以商業機密保護。
根據 MDR,在歐盟經銷代理商對有缺陷的醫療設備需承擔連帶責任,這也將促使經銷代理商們在合作前必須更謹慎地審核非歐盟制造商,或是尋求保險政策去承擔額外的剩余風險。
考慮到具醫療目的之類似醫材設備現已有協調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s),新規基于與現有醫材設備之類似技術,納入之無醫療目的醫材,也將受到風險管理的限制,因此 MDR 設有 common specifications(通用規則,簡稱 CS),允許立法者能隨著時間進展,針對技術狀況、進行中的醫療調整、改進要求,必要時進行臨床評估。
TrendForce 生技產業助理分析師陳欣儀指出,歐盟新法規因應技術發展增加很多重要改變,如醫療軟件、網絡安全,根據附錄 8 醫材分類規則的 Rule 11,新增有關軟件及軟件醫材的說明,其分類等級涵蓋 class Ⅰ 到 Class Ⅲ。另外也針對藥械組合產品、組織工程學、納米科學等范圍新增許多特別規則(Special rules),如 MDR 也為含有納米材料的醫材訂有專門的分類規則,納米材料依照在人體內曝露程度分為 class Ⅱa 到 Class Ⅲ,若用于侵入式設備之消毒劑或滅菌器則屬 class Ⅱb 醫材等。
歐盟為全球第二大醫療器材市場,新法規對產品安全、性能評估、臨床評價和上市后的安全性監視更加嚴格,也強化技術審查、要求產品供應鏈的可追溯性等。廠商為了符合新法規定,尚須導入相關標準確保產品研發、制造能合乎規范,這些無疑將增加醫材廠商的產品開發成本。
MDR 有 3 年的過渡期,2020 年 MDR 將全面取代 AIMD 及 MDD,而依照 MDD 及 AIMD 指令認證證書將于 2024 年失效。這也表示即使已取證的產品,仍需重新申請產品 CE 認證,且必須開始收集自身產品于 PMCF 的臨床監督證據。隨法規門檻提高,歐盟 CE Mark 已不再代表著較低法規監管門檻的先進醫療市場,想讓自家產品能透過歐盟市場取得第一張上市許可證將不似過往容易,足見 MDR 的頒布為醫材廠商的商業布局帶來巨大的沖擊。